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7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6號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自民國97年9 月4 日起羈押迄今。茲因被告甲○○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認罪協商方式,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被告甲○○既得易科罰金,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 章 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7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