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9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21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分裝杓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89年9 月15日停止戒治出監,並於90年2 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至其刑事責任部分,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惟前述強制戒治無法收其實效,甲○○於該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又因再犯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及8 月確定,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94年12月15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甲○○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6 月10日下午2 時許,在其苗栗縣銅鑼鄉○○村○○鄰○○街18之2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頭(未扣案)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查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7年6 月12日下午3 時10分許,至甲○○上揭住處搜索,警方除當場扣得甲○○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分裝杓1 支外,並將甲○○帶回分局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