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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0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如附件附表同編號減刑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附件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已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