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如附件附表同編號減刑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附件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已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