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6 月9 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