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6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04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參點壹柒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參點壹柒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貳肆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點零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0年8月31日執行完畢;至其刑事責任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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