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76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原告
- 甲○○(原名簡君佑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97年度訴字第6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理由引用刑事卷內之答辯
理由。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82 號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