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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028號

上訴人
甲○○ 46歲(民國51年6月25日生)
即被告

          (現在台灣台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1 月2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上訴期間為10日,自收受判決正本翌日起算,原應於98年1 月30日屆滿,惟因該日為農曆春節國定假日,順延至98年2 月2 日(星期一)上班日,為其上訴期間屆滿日,上訴人竟遲至98年2 月6 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台中戒治所書信驗查章上收受日期足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28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