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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2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號5樓(樓(現在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被   告 乙○○弄8號(現在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共   同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指定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592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12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丁○○、乙○○①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萬能鉗、中型鐵剪、美工刀及塑膠柄小尖刀各壹支均沒收。②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上開扣案之萬能鉗、中型鐵剪、美工刀及塑膠柄小尖刀各壹支均沒收。③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上開扣案之萬能鉗、中型鐵剪、美工刀及塑膠柄小尖刀各壹支均沒收。④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上開扣案之萬能鉗、中型鐵剪、美工刀及塑膠柄小尖刀各壹支均沒收。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萬能鉗、中型鐵剪、美工刀及塑膠柄小尖刀各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⑴丁○○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4 月26日以92年度苗簡字第6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3年5 月20日判決確定,並於93年7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⑵乙○○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4年3 月24日以94年度易字第1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4年4 月28日判決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8 月11日,以94年度易字第4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94年9 月19日判決確定。嗣上開兩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95年8 月3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丁○○、乙○○均不知悔改,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間,攜帶在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萬能鉗、中型鐵剪、美工刀及塑膠柄小刀各1 支等工具,以相隔約2 至3 天之頻率,前後4 次前往新竹縣寶山鄉○○路甲○○○○○○○○外圍道路,竊取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所有之路燈電纜線,及上開高爾夫球場所有之路燈電纜線,共4 次竊盜得手。得手後均在苗栗縣竹南鎮○○里○○路1258之6 號2 樓丁○○住處,以美工刀、塑膠柄小尖刀等工具將外皮削去後,分3 次持往李淑娟(涉嫌贓物部分,另由警移送偵辦)經營之擴展資源回收場變賣,各得款新臺幣(下同)6 百元、7 百元、1 千餘元。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於96年12月24日下午2 時許,在丁○○上開住處前,發現毒品及竊盜治安人口乙○○,從該址出來並拉上鐵捲門,四處張望,褲子及布鞋沾滿黃色泥土,行跡可疑予以盤查,乙○○同意帶警方進入屋內查看,警方並徵得在場之丁○○同意搜索,當場扣得電纜線外皮1 批(其中約50公尺屬臺電公司之路燈電纜線外皮,另約60公尺屬甲○○○○○○○○之路燈電纜線外皮)及前述萬能鉗、中型鐵剪、美工刀、塑膠柄小尖刀各1 支,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