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70號
97年度易字第4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452、3520、4202、5408號;追加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658 、97年度撤緩偵字第78號),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2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通 譯 劉漢昌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如下:
一、主 文:乙○○犯附表各罪名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處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圓鍬及鋤頭各壹支、鋸子貳支及鋼繩壹條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如附表各犯罪事實要旨欄所示之行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乙○○所犯各罪之罪名、處刑及犯罪事實要旨一覽表編號一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
處刑: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圓鍬壹支、鋤頭壹支、鋸子貳支及鋼繩壹條均沒收。
犯罪事實要旨:民國96年4 月6 日上午某時,駕駛車號9812- NA自小貨車,在苗栗縣三義鄉○○○段第205-26、205-67地號土地,持其所有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圓鍬1 支、鋤頭1 支、鋸子2 支、鋼繩1 條,挖掘丁○○管有之七里香樹3 株而竊取得手。
編號二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處刑: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圓鍬壹支、鋤頭壹支、鋸子貳支及鋼繩壹條均沒收。
犯罪事實要旨:96年4 月11日17時20分許,駕駛其向不知情之朋友謝昊志借得之車號Z7- 7778號自小客車,至同編號一犯罪事實要旨欄所示之土地,持其所有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圓鍬1 支、鋤頭1 支、鋸子2 支、鋼繩1 條,挖掘丁○○管有之桂花樹2 株,予以斷根後尚未移除,即為丁○○當場發現而未遂。
編號三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
處刑: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要旨:96年7 月18日15時許,雇用不知情之羅運水駕駛挖土機,前往苗栗縣通霄鎮○○○段第954 地號土地,持其所有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圓鍬、小鋤頭、小鋸子、鋼繩等工具(未據扣案),動手挖掘己○○所有之芒果樹5 株,且予以斷根後,於翌日(19日)上午6 時30分許,雇用不知情之譚國鈞駕駛吊車,至上址吊走其中已斷根之芒果樹3 株置於吊車上,於動手挖掘另3 株芒果樹,當場為巡邏員警查獲。
編號四罪名:竊盜罪。
處刑: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事實要旨:96年7 月13日中午12時許,駕駛車號9812- NA自小貨車,前往苗栗縣三義鄉雙湖村大坑大興砂石堆置場,徒手竊取甲○○管有之傳動軸1 支得手。
編號五罪名:竊盜罪。
處刑: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事實要旨:96年7 月21日13時許,駕駛車號9812- NA自小貨車,前往苗栗縣三義鄉雙湖村大坑大興砂石堆置場,徒手竊取甲○○管有之挖土機挖斗1 只得手。
編號六罪名:竊盜罪。
處刑: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事實要旨:96年7 月31日13時許,駕駛車號9812- NA自小貨車,前往苗栗縣三義鄉雙湖村大坑大興砂石堆置場,徒手竊取甲○○管有之抽水馬達2 只得手。
編號七罪名:竊盜罪。
處刑: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要旨:96年11月14日20時20分許,駕駛車號2F- 5737號自小客車,前往位於苗栗縣後龍鎮大庄里柳樹灣第122- 3號對面河川地上,丙○○以報廢自小客車改裝之工寮,徒手竊取丙○○所有之釣竿2 支、冰箱1 個、漁網2 只及釣具1 組得手。
編號八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
處刑: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要旨:95年10月2 日上午9 點10分許,在苗栗縣三義鄉台鐵舊山線龍騰段,以其所有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圓鍬1 支,竊取徐勤鎮○○位於○道旁山坡上雞喀頭木一棵得手。
編號九罪名:竊盜罪。
處刑: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要旨:96年12月22日上午8 時40分許,騎乘向不知情之朋友劉永斌借取之車號IJU-117 號機車,前往苗栗縣苗栗市福安里210 號台肥公司招待所後方,徒手竊取該地上配電箱內之電纜線重約5 公斤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