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6號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自民國97年9 月4 日起羈押迄今。茲因被告甲○○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認罪協商方式,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被告甲○○既得易科罰金,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