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4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8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723 號),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通 譯 劉漢昌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如下: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於97年5 月3 日,在位於苗栗縣銅鑼鄉○○街18之2號之住處,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