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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吳炳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國民身分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就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因父親甫過世,家中尚有母親及1 名幼子無人照顧,每每思親即痛苦不已,且本案已審理終結。爰請求准予具保或限制住居,使聲請人得以安頓母親及處理子女之安置事宜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有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本件被告雖執前揭理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為免被告交保後反覆實施上揭同一犯罪,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非予羈押,亦顯難進行執行程序,是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並未消滅。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揆諸前揭說明,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