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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36號

                    97年度訴字第14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089號、96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96年度毒偵字第1456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追加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26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13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第一次扣案之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零點參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第二次扣案之玻璃頭肆個、外接吸管貳條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第三次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第一次扣案之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零點參參公克)、第三次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第二次扣案之玻璃頭肆個、外接吸管貳條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臺灣苗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5年7 月20日停止處分之執行,於95年12月4 日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有下列施用毒品之犯行:

(1)甲○○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8 月12日晚上6 時許,在其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19鄰香山厝5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8 月12日晚上9 、10時許,在上址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產生之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員警,於96年8 月13日晚上7 時25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里○地○道口,查獲甲○○非法持有第1 級毒品海洛因3 包(合計淨重0 .33 公克),警方將甲○○帶回派出所後,徵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96年度毒偵字第1089號偵查卷部分)。

(2)甲○○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9 月4 日上午7 時許,在其上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產生之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員警,於96年9 月4 日下午3 時50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街32巷8 號前,將騎機車之甲○○攔下臨檢,警方發現機車置物箱內,有2 包白色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未發現有法定毒品反應),懷疑甲○○有施用毒品,乃將甲○○帶回派出所,徵其同意對其採尿送驗,結果發現其尿液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發現上情(96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偵查卷部分)。

(3)甲○○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9 月2 日晚上8 時許,在其上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產生之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通知轄區內毒品列管人口甲○○,於96年9 月5 日下午1 時51分許,至該分局採尿送驗,甲○○在其犯行尚未被警發覺前,主動供出上情而自首,至其尿液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96年度毒偵字第1456號偵查卷部分)。

(4)甲○○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0月1 日中午12時許,在其上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產生之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員警,於96年10月3 日下午2 時20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里○○街土地公廟前,臨檢甲○○,甲○○在其犯行尚未被警發覺前,主動將藏在褲袋內之玻璃頭4 個、外接吸管2 條交給警方,並供出上情而自首,警方將甲○○帶回分局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96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偵查卷部分)。

(5)甲○○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 月24日晚上8 時許,在其上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1 月25日下午5 時30分許前96小時內某時,在某不詳地點,非法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新竹市警察局第2 分局東門派出所員警,於97年1 月25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中英里保安林103 號旁,查獲甲○○非法持有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袋重0.28公克),警方將甲○○帶回派出所後,徵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97年度毒偵字第126 號偵查卷部分)。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4 次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新竹市警察局第2 分局報請同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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