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江錫麒律師
黃淑齡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8 月26日將其收押,並分別於97年11月20日、98年1 月15日裁定各自97年11月26日起、98年1 月26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