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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65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04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參點壹柒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參點壹柒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貳肆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點零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0年8月31日執行完畢;至其刑事責任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刑1 年6 月,提起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因上開強制戒治未收其實效,乙○○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仍有下列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6 月15日以93年度易字第2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93年7 月19日判決確定;②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4年5 月31日以94年度訴字第37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1 年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 月,於94年6 月20日判決確定,嗣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規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11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15日確定。至上開①、②案件經接續執行結果,均於96年10月19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二)乙○○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8 月16日晚上10時許,在其苗栗縣後龍鎮○○路36之7 號住處臥房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8 月17日上午7 時許,在上揭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頭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7年8 月17日上午9 時40分許,至上址執行搜索,警方除當場扣得乙○○所有海洛因5 包(合計淨重3.17公克,空包裝總重1.2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重1.03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等物外,並將乙○○帶回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同時呈有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四、附記事項:本件雖係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滿5 年後再犯,惟被告於前次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後5 年內,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無再送觀察、勒戒之必要,檢察官應逕予起訴,附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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