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69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92 號、97年度偵字第2988號、第298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
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電腦主機壹台、摩托羅拉行動電話壹台(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壹枚)均沒收。
㈡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參公克)、吸食器壹組、玻璃頭貳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殘渣袋拾伍只、藥鏟壹支均沒收及沒收銷燬。。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電腦主機壹台、摩托羅拉行動電話壹台(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壹枚),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參公克)、吸食器壹組、玻璃頭貳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殘渣袋拾伍只、藥鏟壹支均沒收及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本件犯罪事實除增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參見本院民國97年11月24日審判筆錄第3 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部分所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8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第10 條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