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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柳章峰呂曾達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6 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55 號), 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8年2 月17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8年1 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年月14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98年2 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已於同年2 月19日收受上開命補正裁定,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被告至今(98年3 月3 日)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5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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