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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劉興浪林大為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6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被訴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6 月5 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1月5 日將其收押,並分別於98年1 月22日、98年3 月31日裁定自98年2 月5 日、98年4 月5 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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