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被訴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6 月5 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1月5 日將其收押,並分別於98年1 月22日、98年3 月31日裁定自98年2 月5 日、98年4 月5 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