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3 月1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853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提出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3號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3 月1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853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提出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