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添興律師
- 被告
- 丙○○
丁○○
甲○○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332 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恐嚇取財等一案,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