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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炳桂楊清益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被告
丙○○

      丁○○

      甲○○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332 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恐嚇取財等一案,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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