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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76號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甲○○(原名簡君佑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97年度訴字第6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理由引用刑事卷內之答辯
    理由。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82 號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6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