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楊清益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65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3438號、98年度偵字第390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2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竊盜犯行:

㈠於民國98年1 月13日3 時許,在苗栗縣三義鄉○○村○○路9-50號前,以自備之鑰匙1 支(業已丟棄),竊取戊○○所有之車牌號碼SV─4526號自用小客車(業已發還被害人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後將該車棄置於苗栗縣苗栗市水源里水流娘全國加油站旁。(合於自首規定)

㈡於98年1 月15日4 時許,在台中縣后里鄉○里村○○鄰○○路206 號前,以自備之鑰匙1 支(業已丟棄),竊取丁○○所有之車牌號碼KU─7405號自用小客車(業已發還被害人丁○○),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後將該車棄置於苗栗縣三義鄉○○路火車站前。(合於自首規定)

㈢於98年4 月2 日2 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街35巷口,持其所有,客觀上可供作兇器使用之起子1 支、梅花扳手1 支(均已遺失),竊取黃光宏所有之車牌號碼B3─1416號自用小客車(業已發還,由黃光宏之妻即乙○○具名領回),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後將該車棄置於苗栗縣公館鄉128 線小豆苗檳榔攤旁之廢棄工廠前。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宣示判決筆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三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㈠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㈣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㈤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㈥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1 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5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