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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98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顏苾涵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99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434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丙○○曾因妨害公務、偽造有價證券、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年1 月、6 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4年3 月21日假釋出監,並於94年10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竟猶不知悔改,因不滿其外甥甲○○在由乙○○所經營,設於苗栗縣竹南鎮○○里○○街50號之五角大廈網咖店遭毆打,遂於98年6 月24日晚間7 時許,帶同甲○○、鄧運宏、范孟成前往五角大廈網咖店與乙○○理論。詎雙方在店內發生口角後,丙○○見乙○○想走出店外報警,竟基於傷害、強制之犯意,拉扯乙○○,並將乙○○推往牆壁,妨害乙○○行使報警之自由權利,且導致乙○○受有右手掌掌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4 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丙○○被訴傷害部分,業經乙○○當庭撤回告訴,惟傷害罪若成立,與強制罪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俊良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9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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