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苗簡字第5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苗簡字第5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