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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興浪黃珮韻林卉聆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苗簡字第537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珮韻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苗簡字第537 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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