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楊清益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941號、98年度偵字第222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5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於民國98年3月7日下午2 時10分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在苗栗市○○路63號1 樓丁○○所經營之「千里傳通訊行」內,趁店員徐燕君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廚櫃內之黑色NOKIA 1325型及OKWAPA300型行動電話各1 具後離去。嗣經警依丁○○所提供之監視錄影資料查悉上情,並於通知甲○○到案後,起獲上開遭竊之行動電話。

(二)甲○○於98年3 月31日上午11時30分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假意要送年邁且因肢障乘坐電動椅、行動不便之丙○○返家,而於返抵丙○○址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路485之4號住處時,佯稱欲借200元買便當,乃趁丙○○取出皮夾之際,利用丙○○行動不便、不及抗拒之機會,遽然搶奪丙○○手上皮夾,當場取走皮夾內現金46000元並於得手後將皮夾丟還予丙○○後逃逸。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審判長法 官 楊 清 益

書記官 蕭 雅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5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 月
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