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2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
㈠於97年9 月24日20時11分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明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年9 月20日20時許,在苗栗縣公館鄉大坑村大坑13之1 號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加熱而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宣示判決筆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