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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柳章峰許蓓雯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行經同案被告乙○○、丁○證述明確,被害人丙○○等40人(如起訴書附表一、二)亦證稱有因繳納遺產稅等名義遭受詐騙,受害金額合計高達上億元,並有扣案之本票、手機等物及偽造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簡易判決、被告甲○○之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稽,認為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所涉詐欺罪嫌受害人數眾多,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18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99年2 月11日裁定自99年2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復經本院於99年4 月13日訊問被告後,仍認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其羈押期間應自99年4 月18日起延長2 月。茲因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為有效避免被告使用類似之手法一再實施詐欺犯罪,並確保日後上級審審理或執行之順遂,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村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