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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清益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107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652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漢昌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12月4 日下午4時2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1 號前,趁車主未將車窗關上之機會,以手伸入車牌號碼7689─TX號自用小客車內,竊取甲○○所有放置該車內坐椅上之白色皮包1 個(內有現金新台幣935 元、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金融機構提款卡等物),得手後,正欲離去時,適為一旁證人劉添進目擊發現,即隨後追趕攔阻,並經報警後予以逮捕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審判長法 官 楊 清 益

書記官 蕭 雅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7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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