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0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1102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4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宋文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基於民國98年7 月21日上午8 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福安里5 鄰福星127 之42號住處房間內,將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以火燒烤產生煙霧,再以口、鼻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23日,甲○○因另案前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接受詢問,而於警方尚未發覺上開犯行前,主動向警方供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上情而自首,並同意接受採尿送檢驗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