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3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甲○○前因另犯竊盜罪確定,自98年3 月1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助丁字第9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被告甲○○既已另因他案在監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