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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2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3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甲○○前因另犯竊盜罪確定,自98年3 月1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助丁字第9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被告甲○○既已另因他案在監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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