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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交簡字第20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交簡字第204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警查獲時之酒精濃度值、酒後行駛之時間及路段、未肇事產生實害、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544號
  被   告 甲○○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大湖鄉○○路40之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及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先後以93年度苗簡字第641號、93年度易字599號判決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 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4月,業於民國95年4月4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猶
    未悔改,復於98年1月2日18時至19時30分許,在苗栗縣苗栗
    市南苗某小吃店內,飲用啤酒2 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酒後騎乘車號BZE-287 號重型機車
    ,自同市南苗三角公園出發,欲返回同縣大湖鄉之住處。嗣
    於同日22時35分許,行經同市○○路與光復路口時,因車速
    時快時慢又蛇行於道路中,為巡邏員警攔檢後施以呼氣酒精
    濃度測試,結果測得甲○○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6毫
    克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經傳未到。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時坦承不諱,此外,復有酒測值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
    測試觀測記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
    表與查獲員警職務報告等各乙份在卷可佐,足證其自白與事
    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嫌。其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份可參)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檢察官  林俊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穎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交簡字第20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