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265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26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2 行之「97年12月19日」更正為「97年10月18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造成被害人之畏懼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恐嚇時所用之菜刀1 把,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623號
  被 告 乙○○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中正里3鄰中正84之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有多次刑事前案紀錄,最近一次因毒品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減刑為5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執
    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98年1月25日晚上8時30分許,在苗
    栗縣苑裡鎮中正里3鄰中正84之8號住處,因工作後未能領得
    薪資,酒後在上址屋內鬧意氣,並向家中之母親鄭素月等家
    人大聲辱罵:幹你娘等語(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時,
    仍在庭院大聲吵鬧不休,適有乙○○之外甥甲○○到訪,目
    擊此情狀,因甲○○對乙○○回應:「你現在是要怎樣」等
    語,引發乙○○不悅,除大聲對甲○○辱罵三字經外(未據
    告訴),竟進入廚房手持菜刀1 支出來,對著甲○○以台語
    大聲恐嚇:不然你現在要怎樣等語,並作勢要砍甲○○,致
    甲○○心生畏懼,即遭警察當場逮捕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時地酒後鬧事、大聲辱罵,並持菜刀對被害人甲○○恐
    嚇:不然你現在要怎樣等語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警
    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指訴情節相符,復
    經證人鄭素月警詢中證述明確,此外,並有受理各類刑案記
    錄表、警製職務報告等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上揭恐嚇犯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嫌。被告於
    前案有期徒刑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本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檢察官  林文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宛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265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