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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306號

                    98年度易字第36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81 號、98年度偵字第152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9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2 月27日以92年度易字第5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93年3 月19日確定,並於94年1 月1 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之事實)。

(二)甲○○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5 月19日出所,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18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2 月9 日晚上7 時許,在苗栗縣後龍鎮綽號「水雞」之友人租屋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2 月8 日晚上6 時許,在其苗栗縣西湖鄉高埔村9 鄰山頂6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內,用火燒烤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98年2 月9 日晚上11時40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45號前時,發現甲○○四處張望行跡可疑,上前加以盤查,甲○○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向警方供出其有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而自首,並同意警方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除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另呈有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始發現其另有上開施用海洛因之犯行。

(三)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2 月3 日上午8 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 段314 巷39弄20號前,以自備之汽車鑰匙(未扣案),竊取陳瑞芳所有,登記在「瑞芳水果行」名下之車牌號碼SU -930 號自用大貨車1 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甲○○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竊車後至翌日(即4 日)上午8 時30分前之某時,駕駛上開贓車至臺中縣后里鄉○○村○○路400 之2 號前,徒手竊取周永和所有重約6 公噸(2500台材)之相思木材1 批,得手後,透過其友人彭源光(涉嫌竊盜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介紹,欲將木材賣給彭源光之同學謝東炎,甲○○遂駕駛該部贓車搭載陳紹達載運該批木材,彭源光則騎乘機車帶路,於同年月4 日上午8 時30分許,一同至苗栗縣公館鄉○○段1382地號謝東炎所經營之「翔木興業有限公司」,以每塊木板新台幣20元之價格,向謝東炎兜售,謝東炎覺得可疑,無購買意願,要甲○○於下午再來,甲○○與陳紹達自動將木材卸下後離開,再於同日下午3 時許,至「翔木興業有限公司」向謝東炎推銷,仍為謝東炎所拒,甲○○遂將卸下之木材搬上車離開,謝東炎則通知警方到場了解,甲○○甫將贓車駛離「翔木興業有限公司」不遠,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員警出現,立即行駛約500 公尺後棄車逃逸,至彭源光則當場被警方攔下帶回分駐所調查,警方將彭源光移送檢察官偵辦後,檢察官則根據彭源光之供述,循線查獲甲○○。

(四)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及由該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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