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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47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96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9年8 月2 日出所,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7 月31日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310 號、第311 號、第31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上開觀察、勒戒未收其實效,乙○○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6 月29日以93年度苗簡字第4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3年7 月26日確定,並於94年1 月15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乙○○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4 月28日晚上8 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非凡遊樂場之廁所內,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翌日(29日)上午9 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96巷1 號友人謝源興家中,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偵查隊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8年4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許,至苗栗縣苗栗市○○路96巷1號謝源興住處搜索,當場扣得乙○○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其餘扣案物品,均係謝源興所有),乙○○先向警方坦承其有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前,主動向內勤檢察官坦承其有上開施用海洛因之犯行而自首。至乙○○同意警方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附記事項: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無再送觀察、勒戒之必要,檢察官應逕予起訴。查本件被告雖係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滿5 年後再犯,惟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期滿執行完畢後5 年內,仍有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檢察機關及法院追訴處罰,檢察官對本案逕予起訴,程序自屬合法,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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