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8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順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順軒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順軒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自民國99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葉順軒前因另犯施用毒品及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自99年12月28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助丙字第754 號、第751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紙附卷可稽。被告葉順軒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