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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簡字第37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猶不知警惕而再犯,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物、價值、所生之危害、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804號
    被      告  乙○○  女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苗栗市○○路63巷34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曾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2月、4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5年4 月23日執
    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
    11月13日下午4時20分許,在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路904號
    甲○○所經營之「7-11便利商店」內,趁甲○○不注意之際
    ,徒手竊得店內之威雀牌金冠200㏄威士忌1瓶、義美牌迷你
    夾心酥1 包,將之塞進衣服內掩飾,未結帳即逕行離去,嗣
    將上開竊得之酒類、餅乾供己食用殆盡。嗣甲○○發現店內
    遭竊,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乙○○之罪嫌堪以認定:
  (一)被告乙○○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甲○○於警詢之陳述。
  (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現場採證照片各1張。
二、所犯法條: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  文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  咨  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7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