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邱寶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前經本院以有法定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之法定羈押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故依法予以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前經本院以有法定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之法定羈押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故依法予以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