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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楊清益林靜雯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邱寶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前經本院以有法定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之法定羈押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故依法予以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清 益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志 宏

書記官 廖 仲 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