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9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景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74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于容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景書施用第1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景書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9 月23日14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某路旁,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合於自首減刑之規定)。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記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