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 月2 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3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4 月7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於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定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提出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逾期未提出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