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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楊清益魏宏安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 月2 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3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4 月7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於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定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提出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逾期未提出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