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60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56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辛○○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85~2293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96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辛○○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辛○○可預見一般購買私人之存摺、提款卡等金融物品者,常用於不法取得他人錢財之用,仍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間某日16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苗栗縣立體育場前,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後龍郵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金融卡,以新臺幣(下同)6,000 元賣予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供擄鴿勒贖集團使用。嗣該集團份子以其竊得賽鴿腳環上之電話分別聯絡丙○○、丁○○、癸○○、乙○○、甲○○、己○○、戊○○、庚○○、壬○○等人,恐嚇渠等需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指定之帳戶內,始得將賽鴿釋回等語,以此要脅繳交贖款,致渠等心生畏懼,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入款項,再由該集團成員前往提領匯入之款項,嗣經鴿主報警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辛○○於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丙○○、丁○○、癸○○、乙○○、甲○○、己○○、戊○○、庚○○、壬○○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辛○○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後龍郵局開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 份。

(四)郵政國內匯款單6 紙、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2 紙、渣打銀行交易明細表1 紙。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 條第1 項。

(二)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346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清 益

書記官 蕭 雅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新臺幣)  │備註(匯款人與被害人關係)│
├──┼───┼─────────┼──────────┼─────────────┤
│1   │丙○○│98年12月1 日13時許│2,050 元            │                          │
├──┼───┼─────────┼──────────┼─────────────┤
│2   │丁○○│同日13時53分許    │3,035 元            │匯款人:邱敏哲(父子)    │
├──┼───┼─────────┼──────────┼─────────────┤
│3   │癸○○│同日13時55分許    │3,050 元            │                          │
├──┼───┼─────────┼──────────┼─────────────┤
│4   │乙○○│同日13時56分許    │3,055 元            │                          │
├──┼───┼─────────┼──────────┼─────────────┤
│5   │己○○│同日14時29分許    │2,505 元            │匯款人:羅誼庭(夫妻)    │
│    │      │                  │                    │羅誼庭以「陳東華」名義匯出│
├──┼───┼─────────┼──────────┼─────────────┤
│6   │戊○○│同日14時30分許    │2,550 元            │匯款人:倪珮珊(父女)    │
├──┼───┼─────────┼──────────┼─────────────┤
│7   │甲○○│同日15時18分許(89│2,520 元(應剔除手續│匯款人:許鏡雲(夫妻)    │
│    │      │8 號偵卷第22頁)  │費17元)            │                          │
├──┼───┼─────────┼──────────┼─────────────┤
│8   │庚○○│同日15時24分許    │2,535 元            │匯款人:陳俊甫(兄弟)    │
├──┼───┼─────────┼──────────┼─────────────┤
│9   │壬○○│同日16時27分許    │3,045 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60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