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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8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順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順軒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順軒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自民國99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葉順軒前因另犯施用毒品及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自99年12月28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助丙字第754 號、第751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紙附卷可稽。被告葉順軒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 章 峰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87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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