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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清益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61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04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6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偉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2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扣案安非他命1 包(含袋重約0.4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4 月25日晚上8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南勢里13鄰欣欣8 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警於同月28日晚上8 時50 分許,在上址處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1 包(含袋重約0.4 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1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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