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偉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8年11月6 日18時許,在其友人址位於苗栗縣頭份鎮○○路圓寶遊藝場附近之住處內,施用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月11日23時20分許,為警在上揭圓寶遊藝場內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1包(淨重0.35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宣示判決筆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