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1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5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偉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98年10月29日21時許,在其友人址位於苗栗縣頭份鎮山下里1 鄰赤崎下6 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合於自首規定)
㈡於98年10月29日21時許,在其友人址位於苗栗縣頭份鎮山下里1 鄰赤崎下6 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合於自首規定)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宣示判決筆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