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警卷內未附被告所犯竊盜之證據資料,致在審理庭中無從提示,自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4 月6 日下午3 時50分許,在本院第5 法庭再行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號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警卷內未附被告所犯竊盜之證據資料,致在審理庭中無從提示,自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4 月6 日下午3 時50分許,在本院第5 法庭再行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