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3 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236
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3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3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偉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分別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民國99年1 月23日晚上8 時多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107 巷15號友人處,施用第1 級毒品1 次。又於99年1 月23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在不詳處所,施用第2 級毒品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