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3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98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顏子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注射針筒參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改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6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出所,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5 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該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9 月初某日,在苗栗縣竹南鎮某土地公廟旁,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談文派出所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8年9 月16日下午4 時40分許,至苗栗縣造橋鄉談文村8 鄰談文湖45之4 號甲○○住處搜索,甲○○雖未在場,警方仍扣得甲○○所有之注射針筒3 支。之後,警方通知甲○○於98年11月3 日到該派出所說明,甲○○則向警方坦承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