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顏苾涵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839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國松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26號、第179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國松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國松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8 月26日晚間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未扣案)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99年8 月26日晚間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8 月27日16時19分許,其因毒品案件假釋中,前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㈡陳國松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9 月20日晚間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未扣案)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9 月19日16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之上公園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9 月21日15時55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路101 號前因另涉竊盜案件接受警詢,在其前開犯行尚未被發覺前,主動自首供出上情,並同意員警採集尿液送驗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村宇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