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鍾昌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頭份鎮公所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貳仟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